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 作业班组 | (16T、40T)门吊安装作业队伍 | 施工部位 | |
| 工作内容 | (16T、40T)门吊安装 | 交底时间 | |
| 交底人 | | 职 务 | |
| 交底内容 |
一、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JGJ 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网,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器、起重量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的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表 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 10 | 35 | 110 | 330 | 500 |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5.0 | 6.0 | 7.0 | 8.5 |
| 沿水平方向 | 1.5 | 2.0 | 4.0 | 6.0 | 7.0 | 8.5 |
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 2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 钢丝绳直径(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 最少绳卡数(个) | 3 | 4 | 5 | 6 | 7 |
| 绳卡间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表3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
| 安全系数 | 钢丝绳规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表4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钢丝绳表面锈蚀
| 或磨损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报废 |
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二、“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不准有人停留或行走。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三、汽车、轮胎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 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5.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7.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8.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0.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2.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4.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5.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6.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7.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8.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9.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器、起重量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1.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2.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24.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5.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26.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7.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8.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四、起重指挥及挂钩操作规程
1、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2、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3、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 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4、基本操作
4.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4.2 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4.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馒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 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
4.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4.5 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4.6 吊挂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3) 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 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4.7捆绑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捆绑必须牢固。
(2)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
(3)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
5、 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6、 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工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7、钢丝绳、 套索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8、 构件及设各的吊装
8.1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8.2作业时应缓起、缓移、缓转,并使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8.3 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杨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杨机。
8.4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交撑牢固、稳定。
8.5 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8.6超长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 ,并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8.7 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9、 吊索具
9.I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 体积、 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9.2 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 10% 、钩口开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 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时,应报废芯轴。
9.3 编插钢丝绳索具宜采用 6X37 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Omm 。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 70%计算。
9.4 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9.5 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柠紧。 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9.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 在一个节距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
(2) 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松股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3) 钢丝绳直径减少7%-1O%。
(4) 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绳直径的 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 9.7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
| 补充交底内容: |
| 接受交底人: |
注: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另一联交被交底方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