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不必须结案,案件可能会销案,如破案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销案需符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办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报批准。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时效不再追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结案,自诉案件也可自行销案。
法律分析
一、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吗?
不一定,派出所就立案了之后也有销案的可能: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二、销案的法律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三、追诉时效的定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很多人都想知道是不是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实际上机关根据自己的司法职能,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的,但机关销案的情况有很多,比如说超过追诉时效,嫌疑人去世等情况,派出所都可以销案,如果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自行到派出所去销案,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派出所立案并不意味着必须结案。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派出所在立案后可能会销案,如犯罪事实不存在、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具体销案需要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经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时效则不再追究。因此,派出所的结案与否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认为人民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条 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