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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有异议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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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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