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是可以要求适当的减少;
首先,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是借款利息。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也只能是出借人损失的借款利息。
一、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所说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话,那么违约方就需要向另一方约定人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在支付完违约金之后,依然需要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585条确定了违约金调整的基本规则:即“低于造成的损失,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适当减少。”而《解释》第16条则具体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类合同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即“过高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低于造成的损失,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