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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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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或者减征契税。但是具体以所在地的为准。《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客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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